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保证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设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人教育学院分委员会,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成人教育学院分委员会主席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成人教育学院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对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从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鉴定材料等诸方面逐个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与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接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复核申请,并认真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执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三、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好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
四、负责办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二条 学士学位学科门类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按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医学等学科门类分别授予。
第三条 授予对象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含脱产或函授高中起点、专科起点)毕业生。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和工作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三、已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所学主要必修课程的成绩在70分以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在合格及以上;
四、在学院参加由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条 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明显危害国家稳定等的言论或行为;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
三、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无故不参加面授学习;
五、学习期间补考后合格课程门次累计达六门次及以上者;
六、毕业时按结业处理的;
七、因其它原因,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和撤销程序
一、申请学士学位学员于毕业后三个月内向成人教育学院分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书面申请、《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登记表》、本科毕业证书、工作单位鉴定、外语统考成绩单。
二、成人教育学院分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对申请人逐个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与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三、成人教育学院分委员会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填写《学院学士学位评定情况表》,交学院学位办公室存档备案。
四、授予学士学位的日期从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算起。
五、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在毕业手续办理结束前有严重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或发现有关材料严重不实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人教育学院分委员会研究同意,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批准,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六、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人教育学院分委员会所提出的意见,须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成人教育学院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成人教育学院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处理意见经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
第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办。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